俄称击落乌多种导弹 乌称击退俄进攻 |
文章来源:软硬天师 发布时间:2025-04-05 19:04:18 |
选择性执法的结果看起来好像是合法的,包括执法的权限,执法的程序和方式可能都是合法的,但是执法的目的和主观动机不纯,这对执法公信力、执法权威都会产生很大影响。 为此,我上课时曾举一例以证明其荒谬:如果本班有一个明显的弱者(只有一条腿),其他的同学一致通过一个赛跑法,该法规定跑得最慢的那一位将被大家吃掉。为此,易姓村民一方面联名书信准备越级上访,讨回公道。 据《人民法院报》2004年8月12日报道。另一方面,一纸诉状将邹姓村民诉上公堂,要求以法律手段遏制不平等待遇的出现。江西宜春市袁州区三阳镇马王塘村上屋组由邹、易两姓村民组成,邹姓人口为72%即100人,易姓人口为28%即39人。人权的起码要求就是人格的平等,你不能将少数人(不管你喜欢不喜欢)不当人,或者当作劣等公民。该组易姓村民多次找村委会及镇政府理论无济于事,并且马上又面临第三次土地补偿款的分配问题。 这个法律有正当性么?我想,只要有一点人性的人都会作出不言而喻的判断。人再多,也不能把少数人不当人,当作专政的对象。黑格尔的《历史哲学》就是德意志民族关于世界历史的德国时刻的哲学宣言。 1787年宪法是欧洲早期现代历史的一个总结,是秩序思维与自由取向的精致结合。世界历史的真实过程并非如此,而是通过英美的长期接力呈现出来的。当然,为了给中国的新门罗主义奠定坚实的政治基础,中国的民族国家时刻还值得进行优先的建构,这就使得宪政时刻相对于所谓的文化时刻具有一定的优先性。这三个时刻大体应合了现代世界历史的三个颇具扩展性的层次。 第三个层次是世界时刻:也就是美国时刻的世界化,使得世界历史在一个相当长时间内以美国标准为标准,这一层次肇始于1890年代末期美国调停各国对华政策时提出的门户开放,利益均沾框架,初步成熟于1917年的威尔逊主义,这一主义包含了民族自决、国际联盟等新世界秩序的核心原则,美国以新世界立法者的姿态按照自己过去的民族国家经验来拆解传统世界的主要帝国并塑造新的民族国家,从而使得新世界始终在思想与战略的高度低于并滞后于美国的发展程度不过,废止劳教制度并不能否定它所具有的合理性,主要表现在,它具有较强的犯罪预防功能,适用对象多具有较强的人身危险性和实施犯罪的较大可能。 以往关于劳教制度的替代性制度的讨论,集中在两点:一是,是否继续采取封闭式的管理方式。对此,有一种悲观的基调比较好,这样才会小心翼翼,把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考虑周全,那种高调、浪漫乃至过于乐观的态度,可能会把事情弄糟。只有在适用对象拒不接受教育和矫治的,才可以由法院以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定罪量刑,进而予以羁押。而这一制度所带来的问题,就是当这些人还没有实施犯罪或者再次犯罪的情况下,对其适用强制性处分措施的正当性根据何在,用何种强度的措施来对待,以及如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妥善地处理这一系列问题,需要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加以设计。没有任何一个政府对此会听之任之,因为维护社会的安定与秩序是政府的基本责任。当然这就要求对刑法相应的条文进行修改。最妥当的方式之一,就是将其废止,而且过去改革所积累的成效,为其废止创造了较好的外部条件。 同时,立法机关通过制定禁毒法、修改刑法(如将扒窃入刑)等方式,使劳教适用对象范围大大降低,目前全国被劳教人数为6万余人。在强制措施的选择上,应以开放式的措施为准,而且由法院作出裁决。 废止劳教制度,是否意味着对社会上具有严重人身危险的人不闻不问、置之不理?当然不是。这两点当然是进行替代性制度设计的关键环节,不过,在寻求建立替代性制度时,最核心的问题,实际上还是在于制度的目标确立以及利弊权衡,具体地说,就是新的制度要解决哪些问题,又可能带来哪些问题。 然而,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和对劳教制度的各种改革,并未真正解决这一制度的合法性问题,也未从制度上形成完全有效的制约机制来防止权力滥用。程序设计应以司法化为基调,具体而言,可以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简易程序为参照,由法院审理并裁决。自2002年起,公安部和司法部的几个文件,从实体和程序上对劳教的适用和执行进行了更为严格的限制,比如最高期限缩短为2年,扩大了所外执行的范围。只是,在法治发达国家,对类似制度的设计更为合理,维护社会秩序与保障个人权利的平衡做得更好,能够通过妥当的制度设计最大限度地避免相关权力的滥用。既然如此,其适用对象就应该相对狭窄,而且有证据能够证明他们具有犯罪或者再次犯罪的高度危险。二是,决定权是否应归法院,也就是应否司法化。 当然,如此设计会让法院平添很多工作负担和烦恼,不过,这理应是法院分内的事情。劳动教养制度在经历半个多世纪的兴衰沉浮之后,终于有望迎来寿终正寝的一刻。 实际上,近十年来对劳教制度的改革没有停歇。所以说,废止劳教制度,只是走了第一步,而紧接着的第二步更为重要,就是制定合理而有效的替代性制度。 实体上,就是要对替代性制度适用对象及条件、适用的强制措施类型及条件、强制措施的执行机关及内容作出详细而明确的规定。(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来源: 南方周末 进入专题: 劳教制度 权力滥用 。 总之,废止劳教制度已是大势所趋,因而替代性制度的设计和出台必须加快脚步总之,废止劳教制度已是大势所趋,因而替代性制度的设计和出台必须加快脚步。实际上,近十年来对劳教制度的改革没有停歇。最妥当的方式之一,就是将其废止,而且过去改革所积累的成效,为其废止创造了较好的外部条件。 对此,有一种悲观的基调比较好,这样才会小心翼翼,把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考虑周全,那种高调、浪漫乃至过于乐观的态度,可能会把事情弄糟。当然,如此设计会让法院平添很多工作负担和烦恼,不过,这理应是法院分内的事情。 只有在适用对象拒不接受教育和矫治的,才可以由法院以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定罪量刑,进而予以羁押。在强制措施的选择上,应以开放式的措施为准,而且由法院作出裁决。 而这一制度所带来的问题,就是当这些人还没有实施犯罪或者再次犯罪的情况下,对其适用强制性处分措施的正当性根据何在,用何种强度的措施来对待,以及如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二是,决定权是否应归法院,也就是应否司法化。 既然如此,其适用对象就应该相对狭窄,而且有证据能够证明他们具有犯罪或者再次犯罪的高度危险。妥善地处理这一系列问题,需要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加以设计。废止劳教制度,是否意味着对社会上具有严重人身危险的人不闻不问、置之不理?当然不是。这两点当然是进行替代性制度设计的关键环节,不过,在寻求建立替代性制度时,最核心的问题,实际上还是在于制度的目标确立以及利弊权衡,具体地说,就是新的制度要解决哪些问题,又可能带来哪些问题。 只是,在法治发达国家,对类似制度的设计更为合理,维护社会秩序与保障个人权利的平衡做得更好,能够通过妥当的制度设计最大限度地避免相关权力的滥用。以往关于劳教制度的替代性制度的讨论,集中在两点:一是,是否继续采取封闭式的管理方式。 自2002年起,公安部和司法部的几个文件,从实体和程序上对劳教的适用和执行进行了更为严格的限制,比如最高期限缩短为2年,扩大了所外执行的范围。不过,废止劳教制度并不能否定它所具有的合理性,主要表现在,它具有较强的犯罪预防功能,适用对象多具有较强的人身危险性和实施犯罪的较大可能。 劳动教养制度在经历半个多世纪的兴衰沉浮之后,终于有望迎来寿终正寝的一刻。程序设计应以司法化为基调,具体而言,可以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简易程序为参照,由法院审理并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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